-
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http://ittalks.blogbus.com/logs/4892986.html
这篇日志的写作冲动来源于kirr的日志:精英推荐模式和民主型网络。那篇文章的主旨不是讨论民主问题,但是,那篇日志关于民主的部分,引起了我的一些思考。
很多人认为,新媒体的到来,就意味着用户(受众)掌握了阅读这个不阅读那个的权利。大众不再是由“被某些力量操控的”媒体喂养的了,大众本身,也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了。于是乎,大众获得了解放,民主,被大大促进。
在讨论新媒体是否能促进民主之前,我们必须审慎地来分析究竟什么是民主。当然,你我都有平等的说话权利,是不可或缺的一个要件。但是,还有一点特别重要:大众,应该具有一些共识。没有共识的社会,是分崩离析的社会,根本谈不上民主。
大众如何达成共识?是躲在电脑前面用rss进行blog的阅读吗?不是。大众对于社会的体验,“偶遇”的因素是不能忽略的。比如说,我在看一张报纸,我的兴趣是阅读IT信息,但我“偶遇”了一条讲述重庆钉子户的信息(对不起,一开始我并不知道。在起初,没有任何一个人会主动想知道重庆钉子户的信息)。于是我介入了进去,参与了讨论。这就是“偶遇”的力量。如果我对重庆钉子户毫不感兴趣,我可以离开。康德对自由的定义并非是我想做什么。而是如果我不想做什么,我就可以不做什么。
当阅读什么的权利完全交到受众的手中时(也就是排除偶遇),那么,将形成小团队思维。道理很简单:单个受众会拒绝他不认同的信息。小团队思维是非常危险的,这不是通向民主的桥梁,而是通向原教旨主义的必经之路。Miller在《组织传播学》中提到小团队思维的缺陷,具体在第160页,这里不再展开。小团队思维会导致群体极化,即团队成员(不一定是有组织的团队)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互动中,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便是激进的原教旨主义。
一旦形成各个小团队思维,那么言论市场将被割裂。割裂的结果就是:大众社会的共识被破坏。当这个要件被去除后,民主,便是伪民主。台湾,是最好的例子。
新媒体会促进民主这个观点另外一个错误是,它将民主(政治主权)和消费(消费者主权)弄混了。选票就是选票,金钱不是选票。一家广受欢迎的报纸未必是民主的有力支持者。我前面说过,民主的一大要件是:你我平等的说话。换句话说:以理服人。而消费者主权不是以理服人的。消费者主权是一种彻头彻脑的权利,我可以不花这个钱。而政治主权,某种意义上,它更是一种义务。当公民放弃这个权利,或者说,不履行这种义务时,社会也不再是民主社会。比如,我从来不认为,美国是什么民主社会。
新媒体的确是有作用的,但高调地赞美它,或者激烈地抨击它,都为时过早。它有它的弱点。至少,一味鼓吹“受众掌握了阅读什么的权利”对于意识形态上的积极作用,没有任何意义。
随机文章:
网络共和国 2007年04月03日什么是新媒体 2007年03月31日从Web 1.0 到Web 2.0下基于网站的中国网络信息传播 2006年02月21日新媒体的社会学研究取向 2007年04月10日事实,并非真相 2007年03月26日
收藏到:Del.icio.us引用地址:
新媒体与伪民主
Blog:2007-03-30 13:34:40











评论
原案控诉人——起诉上诉申诉诉不胜数白诉万状千数时日诉也数不尽成为社会公案诉朝数代无限捐稿讨法檄文昭示天下转发利用言责自负人胡庭良,男,1954年4月11日生,汉族,原住云南省澄江县凤麓镇景宁街25号。( 0877—6919491 0877--6794337 649516373@qq.com hutingli_2331@yahoo.com luozhiping_2331@hotmail.com )
原案被控诉人——被告被申诉人:谢长生;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澄江县凤麓镇景宁街26号。
原案案由:
控诉人因住宅实体物权受到被告人侵犯而请求法律保护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玉民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和(2002)玉民监字第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 特向有关政法的领导层作情况反映,并向法律专家学者咨询请教,还向主管部门继续申诉。
原案控诉目的:
准确界定原案中守法者与违法者。辩明论清有关国家法律上的大是大非。请求落实有法必依,依法纠错,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要求处以被告人违约违法责任,拆除其违法侵权建筑,拆除其在我房屋上的排泄管和用水管。恢复原样,“保持原状”。寻找公道,追求真理。依宪治民,敬法如山。以此捍卫国法神圣之威信和尊严。
原案控诉事实:
2000年5月,被告人谢长生违反《民法通则》,将我住宅房檐滴水三尺占为己有建造新房,我通风通亮的百年窗户被其紧贴阻挡,接着更加无法无天,背信弃义,趁我户没有在家的日子,窜到我住宅屋顶上大搞建筑施工行为,利用我户房顶做工地,擅自拆开我十米瓦沟支撑脚手架和钢模板。此后浇灌完成楼房两间,横向复压伸往我房顶一米,纵向复压且玻璃墙外开窗于我房顶十米。 排泄管和用水管穿越我户屋架房厦,我住宅屋顶成为对方的天井,三间房子被践踏损坏,被水冲水透现象也曾发生。
事先,被告人自己主张发起写下了一份《协议书》 ,其中第二条注明:“谢长生建房时,胡庭良房西边房厦保持原状,不能拆动着胡庭良房瓦”。 本县凤麓镇司法助理员高萍,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法律服务所李自文、南门村委会宋有能,居民委员会赵丽华,赵海保、何希坤,是调解协议的见证人。当时众人反复议论言明,新翻盖房子的千万不要乱拆乱动别人家原本安居稳定的住所瓦房,不然引发官司,后果不堪设想。谢长生当众对天发誓,其所建房子第二层以上退缩于别人家的瓦檐外施工建设,碰撞不着原物原瓦,更不用说去拆动了。上述几方人员也就认可了谢长生所表达的意向。形成文字协议外的口头协议。他们在谢长生违反后进行了工程阻止。按照协议行事的话,建筑工程队伍爬不到我住宅物体上去当成工地作业。要把浇灌体积加大加宽,伸出一截的话,没有我的住宅屋顶落脚,就没有工程队立足施展用武之地。房厦原状是皇天在上通天露天迎天见天日朝太阳望苍天的。“房厦保持原状”——《协议》此言就等于说明不能改变当初面貌,不能遮天蔽日。因此,这第二条已经包涵了不可复压我房顶及不拆瓦房不动手脚就复压不着的本意。 约定俗成了。撕毁协议, 谢长生首开先河。拆我瓦房后, “房厦保持原状”协定的论题被破坏,一毁皆毁。从此,三章约法无效了——起诉。
原案控诉理由:
初期,人们问我,为什么不跟着像谢长生一样,携带利刃,集聚亲友,赛吵赛闹,拳脚下面出真理。气话中鼓励我跟着动武,以牙还牙,暴力抗犯。甚至有人一句话:跟他拼了。我答,当今是文明社会,法治时代,要严肃守法,遵法至上。受到不法侵害,政府不支持私下采取过激行动。向来倡导弱者走进法院,寻求司法保护,依靠法律手段对簿公堂解决矛盾冲突。国家能够保护无辜受害者的合法权利。法定诺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算是有着一种公序良俗,社会契约,君子协定了。更何况县法院的工作人员已来到犯案现场,通知被告人,现在依法立案,施工暂停,等候审理。李自文、宋有能、高萍、赵丽华,赵海保、何希坤等调解人员也曾阻止施工。
“三五”普法规划教育中常讲:与法同行,法律就在你身边。但是,在我力排众议,尊崇守法第一,忠于国家意志, 信守死守一个法字,走正常渠道,经过诉讼之后,玉溪市的法院在我起诉250天后指使澄江县的法院送达了终审判决书,其着重点强调《协议书》现在仍然有效力,现在仍然继续制约着我。对诉讼请求, “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请问玉溪市中院:
为什么判定合同只专门用来控制我这一单方面?八个月来对方拆动我瓦房,改变我房厦露天原状,排泄管和用水管穿越我房厦椽木瓦沟之间,为何不在约束之列?对方如不服从协议,为何事先不起诉?翻悔在先就怕走明路吗?如遵照“不能拆动着”这一大前提的话,就不存在修复不修复的问题。先有这一条,后才有协议书。经过“强奸”——侵犯异姓后修补一下破裂创损就算负了“保持原状”之责吗?房子原状为整体物权不动产,涉及通风气,纳光热,见天日,岂能一个“修”字了事?一“修”百休?一修了事的话,就没有必要判决不判决。合同上写着准许在我房顶上施工建高楼吗?写着对方可复压并开窗于我房顶吗?又写着排泄管和用水管可通过我屋架房厦吗?“强暴邻人”——侵权后可不负责任吗?用已被对方撕毁的协议来套牢我一方,这种行径合理吗?守约是成双成对几方面的事情, 还是一场独角戏?难道是合同法,变戏法?被告违反之后,合同还在起作用吗?法院唯独强迫我一方永远恪守协议成立吗?赋予对方不守约特权,是玉溪判倌的职责吗?法学同一律只停留在说教吗?实际诉讼就应该以“秀才碰着兵”而结束吗?合同的效力到底还在不在?效力存在的话,违反者理应付出巨大代价以资铭证其法律效用。不然,何以为证?还是原本就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无效合同?法锁锁什么?
为什么判决书“争议焦点”回避被告侵犯——“强奸”行为并违反“房厦保持原状,不能拆动”缔约这一前因?前因后果同是官司要素。但别忘了,2000年5月提起诉讼的是前因案。后果案为数月来事态的发展变化。玉溪判倌如不是故意袒护纵容违约违法者,逃避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承担,污染法律水源,那人民关天的玉溪市中级法院,岂不成了法学专业“门外汉”?
为什么判决书要极力掩盖本案事实真相——没有违约违法拆我瓦房,就没有这场讼累之事?诚信原则是诉讼之本,为人道德之根。被告丧失诚信良知,法性泯灭,玉溪判倌也要跟着一样?
为什么面临我房顶上开外窗建筑这一庞然物证而判“无妨碍,无影响”?此种状态逼迫我拆房重建,既面临高额经济损失,更面临“碰电碰火,撞车撞毁”故障,两户战争,势在必发,劫数难逃。恻隐之心何在?法理情何在?法眼何在?众目睽睽同我是睁眼瞎的话,玉溪判倌不是吧?
为什么判成《协议》为一方权利绝对专有,另一方绝对义务专有?我仅有提供方便利益给他方的义务?“房厦保持原状,不能拆动”的制约条件为何被恣意剥夺?是不是同“他可以放火,我不能点灯”一个道理?我是不是象“东郭先生”一样只有喂狼的理由?还是谁为狼作伥?玉溪法院尊颜不小,作出这样枉法枉判,坑良害良,丧尽天良,哪个预料得到?
为什么把案子断成《协议书》有的条约有效, 有的条约无效?偷换问题为哪桩?既然肯定了协议, 违约的被告人为何特别受到支持保护?既然协议撕毁了, 为何还要我给被告让出房厦上下?法学不矛盾律如何解释?都什么时代了,新千年新世纪,玉溪判倌竟然还有如此霸道逻辑?
为什么判断我现在天天居住使用着的屋檐房厦“属谢长生的使用权”、“使用面积”?这两层瓦木土石究竟是谁的物权?这百年房子帽边伞盖遮风挡雨的面积,究竟是谁几辈人的“使用面积”?瓦房产业每时每刻的使用人不是胡庭良吗?被谢长生建筑越界重叠复压面积不是胡庭良不动产部分吗?谢长生阳台外沿射影在胡庭良房屋上方不是物理意义上的越界吗?胡庭良为何负有忍受其建筑故意越界之义务?事发时就立即诉控抗议为何无效?是这些清朝房屋建造在先呢,还是被告的假证件做在先?百年前起房盖屋地权天权光照权空间权没有主管至此处此地的话,架构结合檐口檐溜瓦沿椽子粘固泥土勾挂铁丝会伸展到此地此处吗?房厦房瓦屋檐屋椽滴水落地到此不是物证质证雨证水证土证石证木证钢钉证铁丝证东西证吗?如果火灾之后的话,定案为烧的是哪一家的财产物质呢?这里金木水火土五证不全吗?怎能和协议中载明“谢长生建房时,胡庭良房西边房厦保持原状, 不能拆动着胡庭良房瓦”格格不入?口头协议除外,这二十八字是听不见读不懂的鬼话天书吗?这二十八字是谁新创造的魑魅魍魉魇魔魃魈怪诞符号吗?这二十八字不像大中国天南海北通用汉语汗言五音不正吗?是合同漏洞呢还是默示条款?这里是不是一条房厦房瓦所有权不可改变的论题?是不是体现出制空权在谁这一概念?而判决书上是不是有人在偷换现在所有权和以后拆建这两个时间差异的概念?玉溪判倌或许要说,这可不是霸道逻辑。那么是娼盗逻辑?匪霸逻辑?
再请玉溪市中院回答:
一纸《协议》,几样对待?欺诈合同?有人认同。约法三章, 空头文章。物权物证, 众目昭彰。裁词判章, 官样文章。偷换论题,包庇违约。颠倒是非,护恶抑善。上有国法, 下有叛法?逆法屈法,判倌有法。打击守法,两面手法。玩忽人民,敷衍职守。法前不等,欺负弱者。犯法的笑,守法的叫。诉讼法虚,障眼法实,玉溪判倌:你公平吗?
案发有因,因果分明。前因焦点,后果重点。法威之下,弄虚作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剥夺辩论权,草菅人民案。法理不争,善恶不分。违法者猖,守法者枉。形式法假,实际法瞎。红绿灯乱,雷池泛滥。上有宪法第三十九条,下有协议第二条,还有民法无数条,玉溪判倌:你公正吗?
不开庭,不传唤,不代理。不审问,不过堂。不告示,不宣讲,不声响。不出现,不论辩,不对面,不说话,玉溪判倌:你公开吗?
由此看来,与法同行,法律还不在我身边。法术法势恶法枉法就在我身边。称霸一方的侵犯者更得势,善良老实的守法者更遭殃。继续遭殃下去的话,我这几间土木民宅就此报废,生灵五人流落在外。因被告故意导致的水患水灾时有发生,我一家被逼至绝境已不是很遥远。如果到那时,法律还是不在我身边又怎么办?我不禁怀疑起来,当初选择诉讼,走上独木桥,自投阎王殿,饮恨障眼法,难道是我错了? 错在信仰法律、守法如玉、视法为宝 ,法官至尊 、判决万能 ?而误入法门法阵——诉讼,盲从,等待——叫等待,就等待——说等待,又等待,左等待,右等待——再等待,在等待期间,被告更加藐视法律,强建完毕。
这样下去的话, 落得悔恨后果的不是违约违法者, 反而倒是我这个迷信守法者了。难怪当时流行一句话:“落后就挨打”——侵犯者先施强暴,诉讼过程落后, 诉方精神挨打无遗;落脚听后判决,挨打在“本院不予支持”;落得后悔不迭,挨打于法不在身边。三打胡家状了。
听说过去的封建社会,衙门断案多是打鼓升堂,惊木一响,吼声之后,坐堂问案:恕你无罪,抬起头来。招数两套,走走过场,遮遮耳目,尽尽职务。如今所谓中国特色式社会,伟光正一党统治天下,时逢新千年新世纪,法案当前,玉溪法院竟然不升堂过招,不问证人,不听证言, 不对一面,串通澄江法院骗了我案件挂号费500元,管他什么临床治病救火救命,远而离之,一书了之,案死大吉。同古旧衙门相提并论,其良莠优劣, 是非功过,留给民意评说,昭示天下评说。
对玉溪市法院的厚望重望,造成我大失所望。回首多年来自己无休止地接受法制宣传,现在岂不要惊呼受骗上当了?听信守法教育,后果竟然如此?“综合治理”,由此及彼。普法叫喊,意义何在?不法者享受玉溪判倌的甜头,守法者尝到玉溪判倌的苦头。违法不究,社会公约,君子协定,法约俗成,怎么不灵光了?在玉溪判倌面前,电磁波法治传媒,不过是空中说话。法学书报刊作,不过是纸上谈兵。法律在他们手上,成了虚伪装饰。法律水源可以任意污染。什么党的光辉、国家形象、三公精神,都丧失了。什么天平准绳一防线,被破坏了。什么正义化身守护神,更苍白了……
国家司法部法学教材专家编审,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发行的教科书中明确指导:“相邻各方营造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应与邻人的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人的通风、采光”。“相邻一方在建造房屋或营造其他工程时,不得使自己的房屋或工程建筑物上的雨水直接泻注和危害于邻人的建筑物,或者越界建筑伞盖,复压邻人的建筑物。”
这类教材已经培养了成千上万毕业生,岗位遍布于各地政法战线。按说必定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法理无疑了。但怎么...
魏武挥 回复 路过 说:
口号式的论调,从来不适合我
(2007-03-30 23:18:2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口号如果是对的,又何必排斥?
我是从传播学切入的,传播市场被割裂后,会比较可怕。不过殊途同归,大致意思差不多。《网络共和国》这本书阐述得更明白一些。
2.小团队思维是会导致群体的冒险性。但是团队的规模会影响的最后的决策,同时当团队足够多的时候,会出现团队之间的此消彼长,从而抑制总体上的过于冒险。
3.对于民主的过程。我觉得民主的过程是渐进的,是通过惨痛的失败得到的,台湾正在惨痛期。也是民主的普及教育阶段。只有当民众经历了足够的失败教训,才存在更多的民主共识(民主根每个人息息相关),从而推动更有效率的民主。
4.在中国这个体制中。平等说话的权利都是很难争得的,而且也有随时丢失的危险。更不用跨越奢谈到所谓的平等选票。看看台湾的民主进程:从言论自由才能慢慢走到政治平等自由
关于第二点,团队的此消彼长,根源在于团队之间要沟通(或者是争斗)。但不幸的是,有可能他们会老死不相往来。理性的争斗是好事,最可怕的是,互相拒绝得知对方的信息。这就会把社会割裂。
台湾的民主进程是畸形的。整个台湾民众族群被生生地割裂成两半。这两半没有共识,而且人数众多。中间分子才是台湾的未来,希望能够有人(党派)能代表他们。
我真的要好好请教你,到底什么是“新媒体”,区别于传统媒体之外的,还是现在的2.0模式?
事实上,我也是想了一个晚上,^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