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杀可不杀 一律不杀 - [Articles]

    2007年01月13日 | Tag:人文观察

    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http://ittalks.blogbus.com/logs/4281846.html

    这话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的,并且后面还有一句:杀了就是犯错误

    中国关于死刑废止的事情,已经争论很久了。据说,我国是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为了和国际接轨,向文明靠拢,大力提倡“和谐”二字,动辄杀人,白刀子进,红刀子出的,总归有违“和”字。

    刘邦入关的时候,只立下三条法律(在今天看来,这三句话应该可以看成是法律):杀人偿命是其中之一。自古以来,中国文化中,就有杀人偿命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的说法。不过,也有些有文化有素养的人以为:惩罚不等于报复,狗咬了人,但人不能反过来去咬狗。

    但这里有一个小小的问题,任何脱离时代背景的比较,是没有意义的。中国今天在一个什么位置?对面的美国又在什么位置?中美(或者中国和西方社会)该如何进行比较,如何进行所谓的国际接轨?

    网上传笑话说,中国的处级以上干部,每个都枪毙了,恐怕会错杀好人;如果间隔枪毙一个,估计不会杀错。这当然是很庸俗的说法,当不得真。但前有陈希同,中有成克杰,后有陈良宇,我们今天的官僚体制,究竟适合不适合所谓“可杀可不杀,一律不杀”?

    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与一般的杀人抢劫不同。我去杀一个人,然后被判死刑,社会上都认为罪有应得。如果有一定原因,可能会引来一些同情。波及面不会太广。而贪污受贿呢?当然没有让其他人死的结果,但其影响之恶劣,民众对政府政党之信心,不可同日而语。现在动辄上亿的大案,何尝不牵涉到“公理”和“公正”二字!

    可杀可不杀,这话本来就没有什么法律上的味道,在高院院长嘴里说出来,简直不象个法律专家的话语。法律讲究的是精确。这里,我倒是想请问,何谓“可杀可不杀”?杀了人,当然可杀。贪污一个亿,是可杀,还是可不杀?

    再往前一步,一个县委书记贪污一个亿,可杀否?一个市委书记贪污一千万,又可杀否?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现实,一个小职员的贪污和一个大官的贪污,即使数量一样,但后果总该不一样罢!

    可杀可不杀,就是一个为贪污受贿打开绿灯的非法律性质的话语。大大小小的贪官污吏,从此就可以定下心来,哦,生命权不会被剥夺。于是,可以变本加厉地再贪污一些,然后往瑞士银行再存一些,即使坐牢,家庭成员生活无忧。家庭成员生活无忧,则必然使得自己坐牢也坐得不会太差。如果表现再好一点,过个十年八载,放出来,寓公照做。

    这是什么?这就是违法成本的降低,这就是鼓励一些人,特别是有权利的人,去犯罪。我不知道支持死刑废止的人有没有听过这样一句话:对犯罪分子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残忍。

    在中国,媒介的第四权力是不被承认的。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无需在这里讨论正确与否。在弱化了媒介的监督之用之后,法律上还网开一面,真不知道贪官污吏们还会忌讳什么。

    在我更激进一点地看来,今天台上的官员,和普通老百姓应该有个区别,就是犯了罪,直属家庭中已成年公民,应该连坐!

    有何不可?

    对人民犯罪的人,岂能不让他家破人亡?

    update:

    王昭耀,前安徽省政协副主席,受贿人民币704万余元,且另有650万元不明来源财产,不过由于能够坦白其受贿罪的大部分罪行(请注意这里的大部分),赃款已全部退缴及具有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线索等情节,近日被一审宣判死缓

    但是,这,仅仅是钱的问题吗?要知道,他犯罪的时候,不是任什么摆设式的政协副主席,而是堂堂安徽省省委副书记啊,不敢说是什么封疆大吏,一方诸侯,也总可以说是我们党国手握重权的高级干部罢!

    果然是可杀可不杀,一律不杀!


    随机文章:

    阴谋论 2007年04月08日
    网络共和国 2007年04月03日
    什么是新媒体 2007年03月31日
    新媒体与伪民主 2007年03月30日

    收藏到:Del.icio.us
    引用地址:

    评论

  • 说个跑题的冷幽默:

    有一日,窦娥碰到苏三、杨乃武、小白菜等人,就问他们:“你们都平反昭雪了吗?”众人说:“都昭雪了”;窦娥又问:“那少奇兄弟、德怀兄弟、志新妹妹呢?”众人说:“也都平反了”。窦娥便道:“我说什么来着,咱们的司法就是公正!那么多案件从错的纠成正的,这难道不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吗?”
    ItTalks回复slim说:
    够冷的,而且够古老的
    2007-01-18 23:59:56
  • “任何脱离时代背景的比较,是没有意义的。”先同意一下这句话。



    至于“杀”“不杀”,貌似在当下大环境里,根本失去讨论的意义了。或者说,我已经对这种“取舍”麻木了。



    最后那个“大部分”真是经典!

    好象是这样子的:

    好人只有做死了才成为真正的“好人”;坏人就算做到家了也不一定被认定是“坏人”。



    唉,“万般皆是利,好坏不由人”哪~
    ItTalks回复月生说:
    2007-01-14 14:57:03
  • 感觉杀贪污犯与治腐败远不是充要逻辑的问题

    杀得再多都没用,不能治本,还是大的制度的错
    ItTalks回复yuanplus说:
    但如果大制度有错而又一时改不了的话,具体操作细节就无需更改吗
    2007-01-14 15:01:20
  • 本人一向是一个潜水者,今天看到这样一篇关于中国法律中极刑的讨论,就想说点自己的观点。

    “在中国,媒介的第四权力是不被承认的”这句话确实道出了现实中言论的不自由,或者说是自由的度不够,人民说的话好像在法律这方面从来就没有发挥过作用,都是一小部分可以讨论得起的人在一个屋子里讨论一番,然后定案制定法律。

    另外,说到犯罪官员家人的问题,我认为有一点极端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道理大家都知道,即使对于犯罪的人也一样。所以,处理只可对事,不对人。

    另外,就是说到话题了,“可杀与不可杀,一律不杀”,我认为这个道理是行的通的,因为人本性善,但是面对中国一腐败一大片的状况,应该是严厉中讲人情,人情中有法理。严厉是必须的,当初的朱总理就是典范,道理不用多说了,但是同时我们必须讲人情,只要有可挽救的一定挽救,有能救回的一定要救回来,俗话说的好,人不怕犯错,就怕犯错了不肯回头。

    在讲人情的同时,必须坚持公理和正义,对于触犯人民绝对利益的一定要严处,还人民于公义。
    ItTalks回复uulele说:
    问题在于:有些错误,不死不足以谢天下。不是所有的错误都可以改正的。
    2007-01-14 14:59:51
  • “今天台上的官员,和普通老百姓应该有个区别,就是犯了罪,直属家庭中已成年公民,应该连坐!”

    说得好
    ItTalks回复RGB说:
    谢谢!
    2007-01-14 14:59:03
  • 1、您的模版很好看,但不知何故,严重变形了,侧边拦被挤到最下面;

    2、杀与不杀,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看朱元璋那段历史就知道了,以杀惩腐效果并不好;

    3、腐败问题是个具有深厚历史积淀的大问题,始终,我们做多也只能做到被腐败掉的少一点,要完全杜绝,那绝不可能。

    4、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不应是一句空话,现在的社会现状太偏向于物质建设,导致精神文明的道德观严重沦丧,没有精神文明支撑,哪怕法律再严格,也是无用,任何事物均有弱点与漏洞,法治有漏洞,靠精神道德观约束也有漏洞,但是两者结合应能相互弥补不足。
    ItTalks回复五月说:
    就是这篇日志会这样,其它日志不会,不知何故。

    朱元璋严刑峻法惩治贪官,到最后死前还是哀叹“为何朝杀而暮犯?”。但这一史实,不足以证明杀贪官不必要,只能说明杀贪官还不够。这是充要逻辑的问题,不要混淆。

    顺便说一句,今天的壹、贰、叁、肆、伍等大写汉字,还是老朱发明的。老朱发明这个,但财务上依然有人做手脚,难道就说明老朱发明的一点用都没有?
    2007-01-13 17:25:26
  • 十分理解你此时的心情。
    ItTalks回复xzh说:
    多谢
    2007-01-13 17:25:44
  • 一人得道,鸡犬升天



    一人得诛,鸡犬不留



    连坐的对象就是这些跟着升天的鸡犬们
    ItTalks回复ljack说:
    同意
    2007-01-13 17:25:52
  • 连坐。。。so恐怖。。



    欧欧就是与众不同。。。
    ItTalks回复enid说:
    哈哈,谢谢小美女夸奖
    2007-01-13 17:26:08
  • 有些书生意气,而连坐提议更是偏激过头



    不过很能理解你的心境
    ItTalks回复杰西卡颜说:
    偏激过头了吗?

    太多实权人物的子女在那里开公司,所谓太子公司,号令地方,谁敢不从乎?
    2007-01-13 17: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