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11月24日

    难道豆瓣不是一个流氓,抑或上帝? -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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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ittalks.blogbus.com/logs/3900871.html

    豆瓣推出了一个“我上”的栏目,以Blog为核心,让用户记录他们经常上的Blog。倒没什么。虽然我这个人对这个功能没什么兴趣,但对我也没什么妨碍,所以略过。

    从别人的Blog里看到,豆瓣在搞“声明拥有一个Blog”的运动。赶紧去看看,原来如此:

    声明拥有"It Talks-魏武挥的BLOG"
    如何声明拥有blog

    很简单,你只要在"It Talks-魏武挥的BLOG"上发一篇文章(验证成功后这篇文章可以删掉),在标题或者内容中包含下面这段文字:

    doubanclaim704cad863c813584

    确认该段文字在RSS输出中存在,然后点击下面这个按钮就可以了。

    我不得不气愤一下。就好比我有一套房子,已经拿了房产证了,现在有个组织,居然跑来让我声明一下:我是这个房子的主人。方法是,请自己家门口挂一下该组织的为您定做的牌子,让该组织核实后,您才可以去掉。

    当自己是谁?是某级国家政府吗?

    豆瓣的主人是个强势的人,我早有耳闻。听说过这样一句名言:豆瓣是阿北的豆瓣。可以,没问题。我不反对。但不要手伸太长。魏某人的Blog是魏某人的,不是阿北的豆瓣的魏某人的Blog。

    我知道事实上也很难有人来冒领我的Blog,无所谓,谁有本事谁认领去好了。

    阿北搞了豆瓣,口碑一直不错。但这次这个运动,是在消耗阿北阁下您的口碑。

    阿北要做上帝,请自便。

    附:

    一个用2作为代号的网友是这样评论的:

    用房子类比blog,那么什么可以视为blog的房产证呢?

    显然您没有在technorati或者bloglines上claim一个blog归属的经历,也没有用过google webmaster tools来Verified过站点,否则您更要惊叹“流氓会武术”了——豆瓣并没有强制您对blog做出声明,如果您有更好的方法在网络上确认一个站点的归属,大可以提出来探讨或者申请专利,至少我完全没有看出“气愤”的必要。

    我先回答这个问题:把房子类比Blog,那么Blog的房产证便是我和BSP在注册之后签订的电子协议书。虽然,这个协议书有点霸王式,不过,总比没有好。

    再来说说后面那个问题。

    首先,我必须承认,我不是一个网络精英分子,也不是什么网络熟练玩家(事实上,也从无这个打算)。我在“It Talks,不是IT Talks”中说得非常清楚,连一个大旗网来自chinabbs都不清楚的人,不清楚technorati或者bloglines功能,毫不奇怪。所以,我一点都不惊叹原来“流氓会武术”。

    其次,即使是很多网站(2网友其实只列了三个)都宣称有这个功能,也不能说明这个功能就是好。从某些网站具有一个功能,而推断这个功能成立是一个很荒唐的逻辑。大如雅虎中国,一样提供所谓流氓式插件,就说明这类插件是“合法的”吗?

    再次,特别说明一下google。我在keso的悖论里已经说过,google就是想做上帝。

    第四,豆瓣的这个功能事实上完全忽略了这样一个状况:多用户Blog。前面说我不是网络精英,所以我不知道有多少个BSP提供这样的服务。但我至少知道,Blogbus有这个服务。怎样辨别?

    第五,在网络上确认一个站点的归属,本来就不是如豆瓣这样的网站做的事情。一个所有权的证明,如果是豆瓣想做的话,我便可以问道:您是某级国家政府吗?这不需要探讨,也无需发明专利。人类对于物权所有的问题,已经讨论太多了。即便如中国,也在酝酿并出台“物权法”了。

    最后,我即使对豆瓣不满,也不会妨碍我继续使用豆瓣。就像我经常说说google的不是,但一样在那里使用google。端碗吃饭和站起来骂娘本来就是两回事。当然,我也必须声明,如果我能发现更好的替代品,我同样可能会选择离开。我是豆瓣的Heavy user,但不是F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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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 另外还有是blogbus的搬家系统,如果增加验证的步骤,我认为只是会让搬入者有信任的感觉,就是觉得自己的东西不会被别人冒领。

    而实际上,这种感觉很虚,不真实。验证只是一道门槛,而且是非常容易破掉的门槛。

    这门槛存在的必要性是有得有失的,甚至也算不得漏洞。



    再另外,blog按时间排列符合log的自然规则,我始终觉得有必要改进改进哈,翻楼慢累的,信息的生命周期可以强化下下的哈……
  • 总算明白了个眉目。

    1,声明拥有这词很不当,这通常意味着物权的转移或者物权的产生,而实际上,它只是想验证下(这个是必须的,不然会有满多好奇的“坏人”)。

    2,使用RSS,这个确实营销的味道很重,应该说太重了。



    文中的第四点确实反映了一个问题,多用户blog,但实际上,这个识别也不难,A认证了blog1,那么在数据库当中,A与blog1有对应关系,然后,B又认领了blog1,试图插入数据的时候会发生错误,只要跟踪这个错误,就知道blog1可能不适合个人用户认证,那么blog1就可以暂时在数据库中存疑,由人工去验证。



    文中的第五点不能苟同,有些在气头的味道。
  • 我觉得douban验证blog没有问题吧。
    回复路人甲说:
    技术上自然没有问题
    2006-12-06 08:40:25
  • 我不懂那些专业上的东西。我只是有2点疑问:



    1、它说认证的目的是表示这个BLOG归你所有,那么,是不是所有BLOG的平台都承认它的这一点?是不是整个网络甚至是世界,都承认“blog经过这一认证,就是你的了”呢?比如到生活里,它具不具备“身份证”那样的权威作用??



    2、不管出发点是什么,目的是什么,若是不在“RSS”那个什么符合不符合的基础上,好象还谈不上反感。只是,当我决定做这个认证的时候,也就通过我的RSS,强制性的让那些有订阅朋友接受了这个宣传。这很不礼貌吧??

    看到魏武挥提到“病毒”一说,还真有些类似。很简单的比喻啊,QQ中病毒,我只要一打开QQ,那条“信息”就已经自动发给我的好友了……



    另外看到那位2朋友提到了BUS的“搬家”……我怎么感觉这两者怎么会被拉到一块儿呢??或许是我愚钝了。
    回复月生说:
    当然不是所有平台都承认。

    至于搬家嘛,嘿嘿,有这方面的漏洞,2朋友说得也没错。
    2006-12-06 08:44:53
  • 我对豆瓣已经无话可说了

    被我骂得也不止一次两次了
    回复kevin说:
    哦?
    2006-11-26 22:22:27
  • 可能本意是好的,方法有点不尽人意.
    回复kereal说:
    本意是好的吗?呵呵,商业二字,谈不上好坏
    2006-11-26 22:22:14
  • 凡事都有对立性,对一件事的看法总归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莫为小事而大伤。。。。。。
    回复UU说:
    说的也是。不过我没大伤,有人有没有大伤,我就不晓得了
    2006-11-26 22:23:46
  • douban也是为了大家的BLOG能够更广泛的被阅读,没啥恶意的!
    回复ericsheng说:
    看了您留下的网址,知道您的意思了
    2006-11-26 22:16:59
  • 作为一个赢利性机构给别人做认证应该需要资质吧,否则是否随便一个机构都来搞这个呢?

    记得前阵子好多blog大牛在批丁海森旗下的的世界经理人等时都非常鄙视,认为他凭什么搞那么多排名,呵呵

    我想博主也是气这个吧。
    回复newstart说:
    差不多这个意思。
    2006-11-26 22:15:36
  • 为何我的Blog需要豆瓣的声明拥有?难道豆瓣不认可这就不是我的Blog了?我就奇怪这一点~
    回复wendy说:
    人家强势呗!
    2006-11-26 22:14:29
  • 顺便说,您非要把这个仅仅需要存活在您blog上几分钟时间的字串上纲上线到病毒营销,那也是您的自由。如果小题大作是为了以后步某些bsp的后尘开动影印机,那这“愤怒”倒也情有可原,对于可能的商场对手当然要狠。另外,我倒觉得贵站不需要声明所有权就可以搬迁blog的做法很“霸道”
    回复2说:
    您的评论我全部回复在此处,想必您不会见怪。

    第一要讨论的问题是:Blog认证有无必要性?如果仅仅是因为一些(乃至很多)网站提供这项服务,就说明这个认证很有必要,这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正相反的是,对于ittalks.blogbus.com而言,只要我拥有它的用户名和密码,就说明我“拥有”这个Blog。这个道理,我以为就象人就是人,无需另外一个人来“认证”他/她是个人一样;(但是,有可能需要一个国家机器式的组织来认证我的确是一个人,所以我说到了国家机器。)

    第二要讨论的问题是:豆瓣这样的认证究竟有没有认受性。打个比方(不好意思,我很喜欢打比方),我有一个很要好的朋友叫张三。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他搞了一个书法沙龙,在沙龙中悬挂书法爱好者的作品。本人很喜欢书法,且自以为书法还不错,基于对于张三的信任,将本人的一个条幅放在了张三的沙龙里。忽然有一天,张三告诉我,要想证明这个条幅的确是我的,需要我在自己家门口挂一下他沙龙的一个块牌子。经过他确认我这个行为后,他会在他的沙龙里写明这个条幅是本人作品。当然,他很好心地告诉我:如果我不挂这个牌子,问题也不大。反正那个条幅他不会被其他人注明是他人的。

    第三要讨论的问题是:关于“有充分的自由不选择”。豆瓣的确没有“强制”我去声明,它并没有说:你不声明,我就把你给删了。但是,以豆瓣目前30多万用户的当量级,ItTalks长久属于无人认领的状态,不是我这个Blog事实上的拥有者乐意看到的事情。无人可以认领并不等于这个Blog就一定是我的。以一种“沉默的螺旋”的方式来显示“你也有说话的自由”,未尝不是一种“多数人的暴政”。当需要人进行的选择的时候,本身已经掉入了“伪自由”的陷阱之中。

    第四要讨论的问题是:究竟是不是一种病毒式营销手法?显然是。因为它需要通过认证RSS输出是符合它的代码的,才能让认证成功。也就是说,当我post它要求的代码时,我小小的一百多个RSS读者群都应该收到了这个奇怪的日志。而且豆瓣并没有声明在多少时间内完成这个认证(也许很快,但我不想去试)。总而言之,以我这个公开的点向一百多个点进行一个信息传播,当然属于“病毒式营销”手法。我自己也是看到某个blog的rss输出,才爬上豆瓣去看这场运动的。

    最后要讨论的问题是:这个日志仅仅代表本人的看法,倒是和BlogBus的BSP立场没有什么关系。反倒是,BlogBus一直有意和豆瓣做一些合作。我还怕这篇日志被老横痛骂一顿呐。

    至于搬家这个功能,我不便发表意见。毕竟我是Bus的一员(但非老板)。不过,我只是想告诉您,“也不尿泡尿自己照照,就这丑样,还想说别人丑?”,这是典型的一种诡辩方式。因为我长得丑,和说别人长得丑,是两回事。

    顺便说一下,对于您的任何一个论点,我都予以了上述这样的说明。反过来,我也希望您给出这样一个解释:如果对于多用户的Blog,怎样来进行认证?
    2006-11-25 19:57:59
  • 这份电子协议书恐怕无法用来展示证明您的所有权,在OpenID之类的玩意儿流行开来之前,您是否有更好的方法在网络上确认blog的归属?谁告诉您,列举其它网站的类似功能是为了推断这个功能成立?只是让您有个基本的认知:这种方式是目前为实践所证明的在网络上确认blog/站点所有权的有效手法之一,至少在您提出更有建设性的意见之前。

    请您别忘了插件之所以流氓,并不是因为他被众多网站提供,而是侵犯了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作为例子的网站并没有“强制”要求您做出声明,您有充分的自由不选择,您有充分的自由在验证完毕后删除此字串,声明只是为了您为自己获取额外的特性和便利,所以您扯到国家机器上就更可笑了,难道您觉得这种方式跟33号令有可比性?
  • 我倒是觉得这点没有什么特别值得生气的,就好像很多网站注册的时候需要你输入邮箱地址,然后发给你一份验证信,你点击通过而已.这两件事在本质上没有区别的.如果只是因为声明拥有这些用词就生气...那也太...
    回复风是雪说:
    我在豆瓣注册的时候,的确用邮件,且豆瓣要求我认证。这无不可。如果现在有个网站,要求你注册需提供blog地址,且需在自己blog上发一条明显带有该网信息痕迹的日志才能获得注册通过的时候,你怎么想呢?这种做法是不是略嫌霸道?

    本质上的区别就在于邮件那个例子是私密的点对私密的点的,豆瓣这个例子是私密的点对公开的点的。豆瓣在利于Blog对它的信任进行病毒营销,我不觉得是什么光彩的事情。
    2006-11-25 17:52:03
  • 2 的观点不是没有道理,从 XML 析取这段代码是个方法,豆瓣是想一举两得,一方面实现功能,一方面宣传一下,如果只是功能的话,话语不会是“在标题或者内容中包含下面这段文字”,只要“埋”在被 XML 收录的任何角落就可以了。
    回复Di说:
    其实,说白了,我很厌恶这种推广方式。“声明拥有”?凭什么啊!
    2006-11-25 16:05:20
  • 豆瓣那边显示,就我一人经常上...看来用“我上”的豆瓣用户还不够多。
    回复vega说:
    其实是:貌似我被人上,不多。幸甚!
    2006-11-25 16:04:44
  • 我昨天在冬晨洁新开的新浪blog(http://blog.sina.com.cn/m/tongchengjie)上想留个言对她表示支持,在输入我的主页时候偶输入了偶blogbus的地址,它竟然反应我的主页地址有误社么世道啊><



    回复YOYO说:
    有这等事?
    2006-11-25 16:04:02
  • 我看来,抛开一切来讲,有脱离依赖关系的无赖般的强制,就该有愤怒。
    回复iZ说:
    有脱离依赖关系的无赖般的强制--这话甚是深奥啊!
    2006-11-25 16:04:09
  • 用房子类比blog,那么什么可以视为blog的房产证呢?



    显然您没有在technorati或者bloglines上claim一个blog归属的经历,也没有用过google webmaster tools来Verified过站点,否则您更要惊叹“流氓会武术”了——豆瓣并没有强制您对blog做出声明,如果您有更好的方法在网络上确认一个站点的归属,大可以提出来探讨或者申请专利,至少我完全没有看出“气愤”的必要
    回复2说:
    我需要回复您的评论的文字中,含有超链接,所以我直接附在了本人这篇日志之后。
    2006-11-25 14:51:02
  • 我倒觉得这件事情值得观察一段时间,

    看看是如偶像一般气愤的人多,

    还是觉得这个功能好用的人多,

    当然,

    真理很有可能掌握在小部分人手里,

    不过,

    握有真理的人往往是寂寞的~

    偶像莫气啊~

    嘿嘿~

    回复五月说:
    嘿嘿
    2006-11-25 1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