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官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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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4日
难道豆瓣不是一个流氓,抑或上帝? -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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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ttalks.blogbus.com/logs/3900871.html
豆瓣推出了一个“我上”的栏目,以Blog为核心,让用户记录他们经常上的Blog。倒没什么。虽然我这个人对这个功能没什么兴趣,但对我也没什么妨碍,所以略过。
从别人的Blog里看到,豆瓣在搞“声明拥有一个Blog”的运动。赶紧去看看,原来如此:
声明拥有"It Talks-魏武挥的BLOG"
如何声明拥有blog很简单,你只要在"It Talks-魏武挥的BLOG"上发一篇文章(验证成功后这篇文章可以删掉),在标题或者内容中包含下面这段文字:
doubanclaim704cad863c813584
确认该段文字在RSS输出中存在,然后点击下面这个按钮就可以了。
我不得不气愤一下。就好比我有一套房子,已经拿了房产证了,现在有个组织,居然跑来让我声明一下:我是这个房子的主人。方法是,请自己家门口挂一下该组织的为您定做的牌子,让该组织核实后,您才可以去掉。
当自己是谁?是某级国家政府吗?
豆瓣的主人是个强势的人,我早有耳闻。听说过这样一句名言:豆瓣是阿北的豆瓣。可以,没问题。我不反对。但不要手伸太长。魏某人的Blog是魏某人的,不是阿北的豆瓣的魏某人的Blog。
我知道事实上也很难有人来冒领我的Blog,无所谓,谁有本事谁认领去好了。
阿北搞了豆瓣,口碑一直不错。但这次这个运动,是在消耗阿北阁下您的口碑。
阿北要做上帝,请自便。
附:
一个用2作为代号的网友是这样评论的:
用房子类比blog,那么什么可以视为blog的房产证呢?
显然您没有在technorati或者bloglines上claim一个blog归属的经历,也没有用过google webmaster tools来Verified过站点,否则您更要惊叹“流氓会武术”了——豆瓣并没有强制您对blog做出声明,如果您有更好的方法在网络上确认一个站点的归属,大可以提出来探讨或者申请专利,至少我完全没有看出“气愤”的必要。
我先回答这个问题:把房子类比Blog,那么Blog的房产证便是我和BSP在注册之后签订的电子协议书。虽然,这个协议书有点霸王式,不过,总比没有好。
再来说说后面那个问题。
首先,我必须承认,我不是一个网络精英分子,也不是什么网络熟练玩家(事实上,也从无这个打算)。我在“It Talks,不是IT Talks”中说得非常清楚,连一个大旗网来自chinabbs都不清楚的人,不清楚technorati或者bloglines功能,毫不奇怪。所以,我一点都不惊叹原来“流氓会武术”。
其次,即使是很多网站(2网友其实只列了三个)都宣称有这个功能,也不能说明这个功能就是好。从某些网站具有一个功能,而推断这个功能成立是一个很荒唐的逻辑。大如雅虎中国,一样提供所谓流氓式插件,就说明这类插件是“合法的”吗?
再次,特别说明一下google。我在keso的悖论里已经说过,google就是想做上帝。
第四,豆瓣的这个功能事实上完全忽略了这样一个状况:多用户Blog。前面说我不是网络精英,所以我不知道有多少个BSP提供这样的服务。但我至少知道,Blogbus有这个服务。怎样辨别?
第五,在网络上确认一个站点的归属,本来就不是如豆瓣这样的网站做的事情。一个所有权的证明,如果是豆瓣想做的话,我便可以问道:您是某级国家政府吗?这不需要探讨,也无需发明专利。人类对于物权所有的问题,已经讨论太多了。即便如中国,也在酝酿并出台“物权法”了。
最后,我即使对豆瓣不满,也不会妨碍我继续使用豆瓣。就像我经常说说google的不是,但一样在那里使用google。端碗吃饭和站起来骂娘本来就是两回事。当然,我也必须声明,如果我能发现更好的替代品,我同样可能会选择离开。我是豆瓣的Heavy user,但不是Fans。
历史上的今天:
中国证券经纪业务百论之廿二:产品的设计(上) 2004年11月24日中国证券经纪业务百论之廿三:产品的设计(下) 2004年11月24日中国证券经纪业务百论之廿二:产品的设计(上) 200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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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而实际上,这种感觉很虚,不真实。验证只是一道门槛,而且是非常容易破掉的门槛。
这门槛存在的必要性是有得有失的,甚至也算不得漏洞。
再另外,blog按时间排列符合log的自然规则,我始终觉得有必要改进改进哈,翻楼慢累的,信息的生命周期可以强化下下的哈……
1,声明拥有这词很不当,这通常意味着物权的转移或者物权的产生,而实际上,它只是想验证下(这个是必须的,不然会有满多好奇的“坏人”)。
2,使用RSS,这个确实营销的味道很重,应该说太重了。
文中的第四点确实反映了一个问题,多用户blog,但实际上,这个识别也不难,A认证了blog1,那么在数据库当中,A与blog1有对应关系,然后,B又认领了blog1,试图插入数据的时候会发生错误,只要跟踪这个错误,就知道blog1可能不适合个人用户认证,那么blog1就可以暂时在数据库中存疑,由人工去验证。
文中的第五点不能苟同,有些在气头的味道。
1、它说认证的目的是表示这个BLOG归你所有,那么,是不是所有BLOG的平台都承认它的这一点?是不是整个网络甚至是世界,都承认“blog经过这一认证,就是你的了”呢?比如到生活里,它具不具备“身份证”那样的权威作用??
2、不管出发点是什么,目的是什么,若是不在“RSS”那个什么符合不符合的基础上,好象还谈不上反感。只是,当我决定做这个认证的时候,也就通过我的RSS,强制性的让那些有订阅朋友接受了这个宣传。这很不礼貌吧??
看到魏武挥提到“病毒”一说,还真有些类似。很简单的比喻啊,QQ中病毒,我只要一打开QQ,那条“信息”就已经自动发给我的好友了……
另外看到那位2朋友提到了BUS的“搬家”……我怎么感觉这两者怎么会被拉到一块儿呢??或许是我愚钝了。
至于搬家嘛,嘿嘿,有这方面的漏洞,2朋友说得也没错。
被我骂得也不止一次两次了
记得前阵子好多blog大牛在批丁海森旗下的的世界经理人等时都非常鄙视,认为他凭什么搞那么多排名,呵呵
我想博主也是气这个吧。
第一要讨论的问题是:Blog认证有无必要性?如果仅仅是因为一些(乃至很多)网站提供这项服务,就说明这个认证很有必要,这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正相反的是,对于ittalks.blogbus.com而言,只要我拥有它的用户名和密码,就说明我“拥有”这个Blog。这个道理,我以为就象人就是人,无需另外一个人来“认证”他/她是个人一样;(但是,有可能需要一个国家机器式的组织来认证我的确是一个人,所以我说到了国家机器。)
第二要讨论的问题是:豆瓣这样的认证究竟有没有认受性。打个比方(不好意思,我很喜欢打比方),我有一个很要好的朋友叫张三。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他搞了一个书法沙龙,在沙龙中悬挂书法爱好者的作品。本人很喜欢书法,且自以为书法还不错,基于对于张三的信任,将本人的一个条幅放在了张三的沙龙里。忽然有一天,张三告诉我,要想证明这个条幅的确是我的,需要我在自己家门口挂一下他沙龙的一个块牌子。经过他确认我这个行为后,他会在他的沙龙里写明这个条幅是本人作品。当然,他很好心地告诉我:如果我不挂这个牌子,问题也不大。反正那个条幅他不会被其他人注明是他人的。
第三要讨论的问题是:关于“有充分的自由不选择”。豆瓣的确没有“强制”我去声明,它并没有说:你不声明,我就把你给删了。但是,以豆瓣目前30多万用户的当量级,ItTalks长久属于无人认领的状态,不是我这个Blog事实上的拥有者乐意看到的事情。无人可以认领并不等于这个Blog就一定是我的。以一种“沉默的螺旋”的方式来显示“你也有说话的自由”,未尝不是一种“多数人的暴政”。当需要人进行的选择的时候,本身已经掉入了“伪自由”的陷阱之中。
第四要讨论的问题是:究竟是不是一种病毒式营销手法?显然是。因为它需要通过认证RSS输出是符合它的代码的,才能让认证成功。也就是说,当我post它要求的代码时,我小小的一百多个RSS读者群都应该收到了这个奇怪的日志。而且豆瓣并没有声明在多少时间内完成这个认证(也许很快,但我不想去试)。总而言之,以我这个公开的点向一百多个点进行一个信息传播,当然属于“病毒式营销”手法。我自己也是看到某个blog的rss输出,才爬上豆瓣去看这场运动的。
最后要讨论的问题是:这个日志仅仅代表本人的看法,倒是和BlogBus的BSP立场没有什么关系。反倒是,BlogBus一直有意和豆瓣做一些合作。我还怕这篇日志被老横痛骂一顿呐。
至于搬家这个功能,我不便发表意见。毕竟我是Bus的一员(但非老板)。不过,我只是想告诉您,“也不尿泡尿自己照照,就这丑样,还想说别人丑?”,这是典型的一种诡辩方式。因为我长得丑,和说别人长得丑,是两回事。
顺便说一下,对于您的任何一个论点,我都予以了上述这样的说明。反过来,我也希望您给出这样一个解释:如果对于多用户的Blog,怎样来进行认证?
请您别忘了插件之所以流氓,并不是因为他被众多网站提供,而是侵犯了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而作为例子的网站并没有“强制”要求您做出声明,您有充分的自由不选择,您有充分的自由在验证完毕后删除此字串,声明只是为了您为自己获取额外的特性和便利,所以您扯到国家机器上就更可笑了,难道您觉得这种方式跟33号令有可比性?
本质上的区别就在于邮件那个例子是私密的点对私密的点的,豆瓣这个例子是私密的点对公开的点的。豆瓣在利于Blog对它的信任进行病毒营销,我不觉得是什么光彩的事情。
显然您没有在technorati或者bloglines上claim一个blog归属的经历,也没有用过google webmaster tools来Verified过站点,否则您更要惊叹“流氓会武术”了——豆瓣并没有强制您对blog做出声明,如果您有更好的方法在网络上确认一个站点的归属,大可以提出来探讨或者申请专利,至少我完全没有看出“气愤”的必要
看看是如偶像一般气愤的人多,
还是觉得这个功能好用的人多,
当然,
真理很有可能掌握在小部分人手里,
不过,
握有真理的人往往是寂寞的~
偶像莫气啊~
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