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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08日 | Tag:Blog 妄言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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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ittalks.blogbus.com/logs/3517818.html

    说这话的人,不是无知,就是居心不良。

    偏偏就是有人这么说了。在南方都市报最近的一篇莫让私人博客沦为网络大字报中,有这样一段话:

    “应当警惕互联网时代的语言暴力。”在关于搜狐博客的访谈中,身为门户网站领军人物、同时又倍感博客曝光名人隐私之烦的搜狐董事局主席张朝阳特别强调了这一点,同时呼吁尽快有相关的立法出台,似乎可以看做是互联网从业者们在策动博客这种“草根”狂欢的同时,对这种半公半私语言滥觞发展的一种隐忧。

    我不知道这位斯坦福博士(后注:惭愧的是,我这里发生了一个错误,demonfox指正出,他不是斯坦福的,是麻省的。的确是这样,特此勘误。)有没有的确呼吁过“相关的立法出台”,还只是小记们自己的想像。我只能对这种说法抱之以苦笑。

    中国不是一个没有法律的国家。仅仅是对互联网,就有包括人大、信息产业部、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文化部等等14个国家政府机构部委前后发布了五十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来予以规范管理。互联网上的各项管理制度,我个人私下里认为:不是太少,而是太多。

    Blog言论,本质上是一种网络言论,和BBS言论没什么不同的就是:都具有公开性。具有公开性的言论的管理,其实根本还用不上什么互联网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早就言之凿凿,定义得清清楚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log言论也属于“任何方法”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

    《民法通则》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禁止以“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与此种立法精神相一致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基于问题的解答》对侵犯隐私权势行为的处理却不是以隐私权是否受到侵犯作为要件,而是以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作为前提。

    相应的,在互联网领域中,法律级别最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有如下的第四款规定: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陈堂发案本身也就是按照这些条款来审理的。虽然我个人对于陈堂发起诉BlogCN颇有微词,但我也同样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是足以认定后者得输这场官司。

    从民事到刑事,中国法律在Blog监管上,需要再来一个什么相关立法出台吗?

    这不是无知,或者居心不良,又是什么呢?

    至于Blog和大字报的关系,我曾经写过一篇长长的论文,来论述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没有必要全文来贴了。我只是想说,当年的大字报的群体特征符号是:集权下的阶级斗争不熄论。而Blog的群体特征符号恰恰是:去中心化、个人掌握话语权。

    说两者雷同的人,我看是没经历过大字报,更没研究过大字报究竟是怎么回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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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 楼上的“语音过滤装置”一说让我想起网络上看过的一篇科幻小说,无奈啊~~~
    ItTalks回复flavien说:
    是不是老大哥那一篇?
    2006-10-26 21:52:01
  • 你瞎操心啥啊?等张朝阳当上人大代表委员长,或者某省的省委书记再说吧。

    他政治上啥地位也没有,靠他一句话,再拉几个记者写篇文章就要讨论立法?呵呵,太幼稚了。根本就没到要讨论的程度。

    所以你就一边凉快去吧。。。狗拿耗子了。。。



    ItTalks回复vazi说:
    我家住在黄浦江边,通风良好,挺凉快的,就不用阁下操心我“一边凉快”的事宜了。
    2006-10-15 15:10:33
  • 何必和无知的人计较,有空自己一边凉快凉快!
    ItTalks回复xiangge说:
    不要在美好的夜晚变得温驯......对灯光的渐逝要感到愤怒,愤怒
    2006-10-14 21:48:48
  • 抗议,张朝阳毕业于MIT,不是Stanford。我可不想和张总同为校友。
    ItTalks回复demonfox说:
    对不起对不起,是我搞错了,惭愧,他的确是麻省的,尼氏的高徒
    2006-10-14 21:49:19
  • 在中国,立法,针对谁。

    路人皆知啊!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啊!

    傻子都知道!

    张朝阳之流,也不过是一代人发言而已!
    ItTalks回复xxxx说:
    张氏也有他自己的目的
    2006-10-14 22:33:50
  • 立法多了不一定是坏事,要看立什么法。而且立了法,好歹有个白纸黑字,评理也有个证据。



    该立法的地方多了:退税,听说过么?你的工资从来都代扣了吧,什么时候可能退过?其实呢,这才是国际惯例;老幼病残孕专座,美国就立法了,不起来我打911。



    blog立法,想立就立好了,不是流行双刃剑么。立了法,说不定少些行政的什么管理条例呢。
    ItTalks回复金色葡萄说:
    立法太多不见得是好事。整个社会如果都用法律来调节,这个社会是有问题的。秦法规太苛,刘邦便不过立法三章。

    一个空白点是值得立法的,但如果本来就有法可依的地方,还要再立法,会降低法律的神圣度。

    另外,指出一点,广义的法包括行政管理条例。中国法律体系是三层。行政管理条例是最低等级的法规。也是法。我所谓的blog立法,大致指的是行政管理条例。我不认为人大会跑出来立这个法。
    2006-10-11 13:35:08
  • 恩,不知道为什么那些人狂喜欢“立法”,这也立法那也立法,就像领导讲话“分为以下几点,每点里又有几个小点”。有几个小点点缀下还可以接受,弄的漫天繁星灿烂的,不决定眼花么?还怎么“普及法律”呢?
    ItTalks回复ShellehS说:
    是的是的,以法治国以法治国,不是狂立法的代名词。中国近来最重要的有法必依,不是有法可依。
    2006-10-11 10:40:39
  • 它们恨不得发明一种语音过滤装置,装在人们的嘴上,以过滤敏感词汇。
    ItTalks回复nn说:
    呵呵,它们?who?
    2006-10-11 10:38:55